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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江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14-08-28作者:來源:

    九江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供水和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用水,促進節約用水,維護城市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使用城市供水及其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等各類用戶生活、生產及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本辦法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因城市公共供水不能直接到達用戶終端而將來自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設施供水管道的水貯存并另行加壓再向水站或者用戶提供用水。

    第四條  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保護水源、合理開發、節約用水、保障供水、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供水和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城市供水和節水管理工作所需經費,鼓勵城市供水和節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供水、節水的現代化水平。

        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城市供水、水行政和衛生等行政主管劃定并公布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

    第七條  市建設規劃局是本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水利、衛生、價格、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供水和節水管理工作。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市供水、節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體系,規劃、建設城市應急備用水源,制定城市供水應急預案,確保城市供水安全。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根據城市供水應急預案編制本企業供水應急預案,并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批準的城市供水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項目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有關部門審批時,應當征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飲用水供水工程還應征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項目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城市供水項目竣工驗收,其中涉及飲用水供水工程驗收的應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城市供水項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對供水水壓要求超過規定的供水水壓標準,還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節約用水設施和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城市公共供水能夠滿足用水需要的,用水單位不得自建設施供水;現有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應當根據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建設情況,逐步使用城市公共供水。

     

    第三章  供水設施管理


      第十六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對其管理的城市供水專用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輸(配)水管網、貿易結算水表、凈(配)水廠、消火栓、測壓點、閥門井等設施,應當定期檢修,確保安全運行。

    第十七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一切污染水質的活動。河道管理、港監、水上公安、環境保護、衛生等部門要加強對水源地及水質的保護和管理。

    地表水取水口所在的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取水點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和取水點一側的灘地以及迎水面堤腳向背面延伸100米的陸域),嚴禁向水體排放污水、建設與供水設施無關的建設項目、捕撈、??看?、游泳和從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動。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明顯的范圍標志和嚴禁事項告示牌。

     單體預沉池、沉淀池和清水池界外30米范圍內及水廠、泵站、井群或單井界外30米范圍內,為城市公共供水衛生保護區,應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不得設置生活居住區,不得修建滲水廁所和滲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和鋪設污水渠道。

    第十八條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以貿易結算水表劃分。貿易結算水表(含貿易結算水表)以外的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負責;貿易結算水表以內的由用戶或者產權人負責。

    貿易結算水表一律安裝在室(戶)外公共區域,并由城市供水企業根據實際地形設置水表。房屋建筑設計按照一戶一表、戶外裝表要求,設計戶內管線、預留水表表位。水表表井中相關附件(水表、閘閥等)由用戶保護、管理。因用戶管理不善而造成供水設施損壞,由用戶承擔費用,城市供水企業予以維修;因非人為因素造成供水設施損壞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更換;非居民水表由用水企業或單位維護管理,或者按照自愿、協商原則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業進行管理維護。

    自建設施供水的供水設施由自建設施供水企業負責維護管理。

    二次供水設施按照平等、自愿、協商的原則,可以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維護。 

        第十九條  城市供水企業維修城市供水設施影響市政、園林等設施的,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因突發事故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搶修,再按照規定補辦手續。

    城市供水企業在對城市供水設施進行維修作業時,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擋和警示標志,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第二十條  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等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施工不得危害城市供水設施。
       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施工可能影響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第二十二條  因城市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城市規劃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補救措施后方能實施;需要改裝、拆除或者遷移消火栓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消防部門同意。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
      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確需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應當征得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同意,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禁止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供水管網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直接連接。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城市供水可實行特許經營。城市供水特許經營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九江市公共供水企業(市水務有限公司)按照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許經營權范圍在潯陽區、廬山區、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及規劃新區等城市供水管道輻射區域提供城市供水服務。凡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自備水源單位不得超越單位地域向社會供水。

    第二十六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水質檢驗室,配備相應的檢驗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制定有關規章制度,按照規定對供水水質進行檢測,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不具備相應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定期進行檢測。

    第二十七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供水水質進行抽檢,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抽檢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提供生活飲用水的企業,應當每月向社會公布水質檢測結果。

    第二十八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檢測工作,確保水壓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保證管網末梢壓力不應低于 0.14Mpa,還應服從城市規劃對供水壓力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保證穩定、不間斷供水,不得無故停止供水。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連續8小時以上停止供水的,還應當先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因不可抗力等緊急情況停止供水,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同時通知用戶,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報告;停止供水時間超過24小時的,應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
      因水資源緊缺、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無法正常供水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向非居民用戶發出限制用水公告;必要時,可以向居民用戶發出限制用水公告。發出限制用水公告,應當向用戶說明原因。

    第三十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制定并公布供水服務標準,發布服務信息,設立查詢電話,建立投訴處理制度,接受公眾監督。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服務的監督,建立投訴處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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